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信用管理、估价技术标准、估计技术路线、估价结果争议的解决等事项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2〕2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安康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后,按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不足35㎡的,可按35㎡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由各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地房屋市场租金变化情况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条征收营业、生产加工等收益性房屋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区域收益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征收范围内各街区营业房屋和各类生产加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