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收益性房产的条件、标准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对象和办法按《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建发〔2012〕24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二)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2000元/户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按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手续。
各县(区)搬迁补偿费标准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按规定期限按期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给予奖励。
在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对按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如下办法进行奖励:
以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时间次日计算:20日内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全部住房(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21日至3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以及各县(区)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朝向等,由被征收人按照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达到入住条件。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提供了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经公证处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