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商洛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工作,加强征收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征地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征收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及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建(构)筑物、附着物实施拆迁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办两镇"是指商州区范围内的城关街道办事处、陈塬街道办事处、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刘湾街道办事处、杨峪河镇、沙河子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辖区内(指商洛市商州区"四办两镇"的乡镇,下同)和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各县征收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