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市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应当配合实施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等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
(六)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
(七)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