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清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协调征收单位实施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负责按规划拟定被征地村级集体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拟订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