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八届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除征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与附件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第四条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
(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