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新政策2018-08-07才子老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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