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梅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国家政策2018-08-06李天扬老师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4〕113号文)批准,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将征收扶大高管会三丰村委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76亩作为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详见2013年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标准,按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制订的梅县区府〔2015〕3号文件执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梅县区府〔2015〕1号、梅县区府〔2015〕12号执行;凡是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均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带土地权属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单位付清各项征收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处理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及其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如有不同意见,可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用书面形式将意见送达所在地国土资源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被征房屋补偿评估价如有不同意见,可自分户评估报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六、公告期限为5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113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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