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惠州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国家政策2018-08-06李天扬老师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业经2013年9月17日十一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麦教猛
  2013年9月26日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省、市、县(区)为了经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拆迁其地上建(构)筑物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应当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拆迁而降低,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保障建设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既按法定程序办理,又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协助征地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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