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和市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进行认真地讨论,形成了《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现予颁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我市市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鲤城区、丰泽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洛江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8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本市辖区内的县、市、泉港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清蒙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征地拆迁标准执行。
二、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它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田(包括鱼塘)、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它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