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榆林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新政策2018-08-13王新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暂行)》、《榆林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榆林市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办法(暂行)》已经2011年9月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榆林中心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国土、执法、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接受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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