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延安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新政策2018-08-13李天扬老师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领导“上山建城”和“做美延安、做强延安、做大延安”的重要指示,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中疏外扩、上山建城”战略。经延发改投[2011]888号、延市选字第610600201100081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复,同意延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宝塔区桥沟镇、河庄坪镇和李渠镇征收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平山建城项目。为确保该项目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迁基本情况

(一)根据规划选址意见书共需征收土地面积约23135亩(1542.3333公顷);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拆迁面积约14万平方米,共有被拆迁户约650户,共涉及动迁户1000余户(包括租赁户),动迁人口约5000人。

第三条延安新区平山建城项目征迁工作对有产权纠纷的按照先清理各种建筑物、附属物后处理产权纠纷的原则办理,被征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大局,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干扰阻碍征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勘丈、登记、确认工作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新区征迁办备档。

第五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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