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记录服务和激励等工作;
(四)向社会公开其名称、住所、章程、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物资,并向社会公开;
(六)为本组织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评价本组织的志愿者的服务绩效,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八)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交流与合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和风险等信息。
第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和服务评价等志愿者档案制度。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利用市级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泄露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境外志愿服务等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危济困、社区事务、支教助学、生态环保、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科普宣传、心理咨询、应急救援、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以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