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平等、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及其相关工作。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八条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全市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志愿服务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每年三月五日当周为市志愿服务宣传周。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订章程,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