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全文)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