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呈现多个创新点:
《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虽然条文不多,但涵盖了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和保障、有关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与其他17个省市的志愿服务立法相比较,我省的《条例》内容更丰富,更具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都比较强,呈现出多个亮点。
1.志愿服务涵盖所有年龄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的计划,条例的名称应该为《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但事实上,志愿服务不仅仅停留于青年志愿上,随着志愿服务的深入、普及,已有越来越多年龄层次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如果把立法调整范围从青年志愿服务扩大到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将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更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也更有利于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支持。最终,省人大将条例名称从《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更名为《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这就为所有人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帮助未登记组织解决“户口”问题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这是对浙江志愿服务组织的概念界定。浙江自开展志愿服务以来,各类组织发展迅猛,形式多样,种类繁多。通过界定志愿服务组织这个概念,可实现既规范工作,又促进发展的双重效果。
这一概念界定通过“依法登记注册”这一条件限定,有利于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它们的工作;而规定“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又为那些在现行条件下未能依法登记注册的有关组织,开辟了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只要成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就可以纳入条例统一调整规范,同时也不影响这些组织在条件成熟时依法登记成为独立社团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