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档案管理2018-06-07李天扬老师

《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5月6日就《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共45条,分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这两个最关键的概念,在征求意见稿中被界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实践中开展志愿服务的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也应当参照适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鼓励志愿者进行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无偿如实出具服务证明

针对志愿服务所具有的人身性、无形性、过程性、时效性、风险性等特征,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志愿服务的启动。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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