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近年来,广大志愿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精神日益深入人心。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为此,民政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15年10月底上报国务院
收到送审稿后,法制办即送48个有关中央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20个有志愿服务立法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制办会同民政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45条,分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促进措施、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6章。现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志愿服务组织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社会服务机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考虑到实践中开展志愿服务的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也应当参照适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四条)
二、、关于志愿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技能、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体力、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为鼓励志愿者进行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一条)
三、、关于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