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的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无偿、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开展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第六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及重大典型的宣传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志愿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志愿服务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按照各自工作范围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社会服务机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体力、技能、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