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3)

新政策2018-08-20才子老师


  第十二条耕地登记
  (一)下列情形登记为耕地:
  1.常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园地、微水池、囤水田等;
  3.其它应登记为耕地的土地。
  (二)下列情形不得登记为耕地:
  1.田埂、道路、沟渠等;
  2.退耕还林的土地;
  3.荒芜两年以上的土地;
  4.其它不应登记为耕地的土地。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
  (一)下列情形应予登记:
  1.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经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产权的房屋;
  3.未经批准占地建设,但经相关部门处罚并缴清相应费用的房屋;
  4.当地居民继承祖辈遗留的房屋,无产权“两证”的房屋;
  5.当地居民因住房困难,登记前(一年含一年以上)经基层组织同意并收取相关费用后建修的房屋;
  6.新农村风貌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房屋;
  7.其它应当予以登记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发布预征地公告之日起违反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2.在建(构)筑物上或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的彩钢棚、雨棚或商品房;
  3.占用公共通道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
  4.在院坝、天井中搭建的建(构)筑物;
  5.根据影像资料,证实属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
  6.仅与当地村(居)或农户签定租地协议,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所租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
  7.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8.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用房的;
  9.其它不予登记的内容。
  (三)登记的房屋及建(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上盖;
  2.具有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建筑;
  4.前后墙平均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1)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单层房屋(含猪牛圈舍);
  (2)按规划设计的全封闭阳台、通廊、挑楼,白水柱以内。
  2.下列情形减半计算建筑面积: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有柱三面无墙体、未封闭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积按减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
  (3)无顶盖的室外楼梯;
  (4)砖木砖纤结构及土墙房中的楼层最高处低于2.2米但最低处高于1.2米的建筑(含猪牛圈舍)。
  (五)房屋面积按照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因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国家规范要求勘丈后认定的面积登记。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住房的,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实行合并计算。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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