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征地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征地红线为准。
第七条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安置补偿实施主体为区国土部门,实施拆迁主体为被征收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以市政府审批的恩阳区城市规划为准。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登记时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条实物清点登记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部门开展实物清点工作。
(三)由权利人申报登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登记上报。
(四)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编制征收土地及实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发布《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告。
(六)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会同乡镇、相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群众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举行听证。
(七)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
(八)兑付征收费用,落实补偿安置。
(九)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发布交地通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交付土地。
三、登记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登记范围和内容:项目建设划定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的各类青苗、林(果)木、塘库、杆管线、道路、沟渠、坟墓、水井及其他附属物设施名称、类型、规格、数量等,房屋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建修时间、使用情况。
征地红线外的土地及附属物一律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以实际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组为单位)。登记耕地面积以征地拆迁小组现场逐块勘丈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