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新闻数据2018-08-19三水老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采取就业培训等措施促进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就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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