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榆林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榆林市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指导、监督各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城中村改造除外)。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发改、财政、国土、建规、住建、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启动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启动房屋征收申请书;
(二)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审批意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规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