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我市公布实施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征收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国有土地上实现了从房屋拆迁到房屋征收制度的重要转变,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自从《征收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已启动房屋征收项目十多个,引起了广大市民广泛关注,现就其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问:我市房屋《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征收办法》只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问:我市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是什么?
答: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西安市人民政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改办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问:我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问:如果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答:《征收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问:我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主要程序是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