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办进行审核后,召开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经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征收办签订维稳目标责任书
市房管局对所需资料和征收前期工作程序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问:《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增加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征收办法》与原《拆迁办法》相比,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坚持政策奖励与为民谋利相结合,坚持做到了最大限度的让利于民。为此,《征收办法》推出了增加5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对补偿标准进行了4个方面的调整等惠民利民重要举措。
增加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
2、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
3、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4、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的规定。
5、增加了奖励标准。《征收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调整的主要内容:
1、对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原《拆迁细则》规定: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对易地安置的,每户增加5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算。《征收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