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选址、规划设计、质量监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征地组)的常住农业人口数及花名册、负责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确认和为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办理转非手续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征组建制调整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人口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审查和确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组和农民思想工作,组织、督促被征地组按规定推选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并办理农转非人员的转非、保险安置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督促被征地组支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化解征地拆迁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征地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按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勘测面积计算。
第二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第六条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第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