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2〕23号)、《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陕建发〔2012〕24号)和《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陕建发〔201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集体、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据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征收与补偿。
二、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
(一)延安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拆除工作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建筑资质的机构实施。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市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电力、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房屋搬迁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搬迁产权人拆迁房屋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查处。
三、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