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房屋征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或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
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4、用于征收补偿的费用足额到位,安置房源落实;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维稳预案;
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2、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后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
⑵房屋征收的目的;
⑶房屋征收的范围;
⑷房屋征收步骤;
⑸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