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补贴和奖励标准;
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⑻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择办法;
⑼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
⑽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补助标准;
⑾其他事项。
4、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请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5、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确认。
被征收人不配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根据产籍资料进行确定,或者组织公证等相关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7、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经公证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8、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对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临街生产经营用房,且有工商、税务登记证,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经营多年并依法纳税的,由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鉴定后予以认定。
对于不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房屋用途仍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市场评估参考价格》的区域划分规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一类区400-500元/平方米,二类区300-400元/平方米,三类区200-300元/平方米,四类区100-2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