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补偿装饰装修费。同时,给予补助搬迁补助费、院落空地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营业用房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产权调换
1、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补偿装饰装修费。同时,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营业用房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助费、院落空地补偿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
2、安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确定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用途在指定安置小区内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互补差价。安置房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最接近新建营业用房和住宅楼房的户型面积进行安置。安置房屋的选择顺序按照勘测、签订协议、搬迁的先后确定。
(三)补助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库房、办公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区位、租赁市场价格等结合实际在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2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因建设单位的责任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补偿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竣工验收、符合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已对被征收人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结构、建筑面积、生产经营效益、租赁价格等因素根据实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期限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因建设单位的责任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陕建发[2012]24号文件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规定,按原补偿标准2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竣工验收、符合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