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岳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岳政〔2014〕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8月8日
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