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资阳中心城区(包括老城区、城南新区、城东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基本原则
(一)房屋合法性、用途、面积认定及补偿原则
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对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征收时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评估作价补偿,不予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业主为被征收人。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同类用途调换安置;产权调换安置后有剩余房屋的,剩余房屋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按规划要求不能就地就近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征收营业用房,不能在房屋征收范围就地就近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因规划等原因,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价差,但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就地就近安置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补价差。
(2)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超选面积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住宅超出20㎡以内(含2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2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营业用房超出10㎡以内(含10㎡)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1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3)安置房动工后一个月内,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清应支差价款的,给予该款额一定比例的优惠。安置小区是多层建筑的给予该款额不超过9%的优惠;安置小区有高层建筑的给予该款额不超过15%的优惠。被征收人应支差价款是指被征收人应支安置房购房款与应收各项补偿、奖励、补助之和(不含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补偿)品迭后的差额部分。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对征收私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经核查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建筑面积50㎡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0㎡评估作价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50㎡以内不补价差款,50㎡以上按产权调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
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并自愿申请的,优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被征收人是否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确认。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
(三)附属物补偿
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按征收时的政策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范围限于被征收房屋院区占地以内房屋以外部分。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所在类区规定标准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阳中心城区分为四级类区(详见附件1),各类区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标准为:一级类区5.2元/㎡·月、二级类区4.5元/㎡·月、三级类区3.6元/㎡·月、四级类区3.2元/㎡·月。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所在类区(类区划分详见附件2)规定标准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主干道临街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为:一级类区120元/㎡·月,二级类区80元/㎡·月,三级类区30元/㎡·月,四级类区16元/㎡·月。主干道二楼营业用房和背街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主干道临街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50%执行;主干道三楼及以上营业用房和背街二楼及以上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主干道临街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30%执行。
(2)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正在生产的,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5元/㎡·月计算;已停产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7.5元/㎡·月计算。
(3)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7.5元/㎡·月计算。
按以上标准计算,被征收人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3.发放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下列办法发放: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自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第18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第19个月起至第24个月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第25个月起至第30个月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31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3倍发放。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500元/月·产权户的,按500元/月·产权户给予保底补助。
征收非住宅,安置小区是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小区修建有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实际过渡期从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通知安置房屋接房次月止。
(五)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产权户给予1000元/次的搬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15元/㎡·次、办公仓储等用房12元/㎡·次的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发一次。
空调移机按300元/台·次给予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
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包括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生产资料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政策性奖励
(一)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分时段给予每产权户总计不超过10000元的奖励,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和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征收个人营业用房和非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就地就近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给予免收价差款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或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给予每产权户5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全合法奖
被征收人房屋产权手续、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法建筑,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可给予每产权户20000元的奖励;有违法建筑但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可享受该项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或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返迁奖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结账接房的,给予每产权户3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结账接房的不予奖励。
(五)货币补偿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购房奖励。
3.征收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分段累进计算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15%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2%计;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8%计;3000万元以上的按4%计。
四、政策性补助
(一)住宅公摊面积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调换安置到高层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被征收合法住宅面积分段累进计算:50㎡(含50㎡)以内的按15%计;50㎡以上至90㎡(含90㎡)以内的按12%计;90㎡以上至120㎡(含120㎡)以内的按9%计;120㎡以上至180㎡(含180㎡)以内的按6%计;180㎡以上至240㎡(含240㎡)以内的按4%计;240㎡以上的按2%计。补助的公摊面积计入原合法房屋面积补偿安置,但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住改非经营补助
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底层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但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三)物业服务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0.5元/㎡·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以通知被征收人接房之时起计,补助期2年,一次性交予街道办事处(镇乡)代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0.5元/㎡·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一次性补助2年。
五、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预征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比例达到95%以上方可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否则不予启动。
(二)征收租赁房屋,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交旧有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安置房设计方案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当先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待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