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
第三条发改、人社、规划、住建、国土、交通、民政、公安、农发、水务、统计、房管、电力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参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分配、使用,调整承包土地,协调落实拆迁户房屋拆除、过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时交付土地,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用地问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统建拆迁安置房由区住建部门为实施主体,并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按程序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业主管理。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