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