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2004〕1号)精神,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凡在攀枝花市辖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其具体补偿标准附后(附件1)。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实计算,其具体补偿标准附后(见附件2、3)。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2.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建(构)筑物。
- 征地涉及到的杆线、管网、通讯等的补偿参照
有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零星经济林木、成片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后(见附件4、5)。
第七条临时使用土地应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给予补偿。临时用地的期限在一年内的,青苗以实际种植作物进行补偿,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按各区、县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进行补偿。
第八条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各县可在本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标准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 标 准(元/亩) | 备 注 |
蔬菜 | 1000--3600 | 大棚蔬菜设施1、钢架棚2000元/亩 2、水泥棚1000元/亩 |
甘 蔗 | 1500 | |
烤 烟 | 1500 | 烤烟苗圃2000元/亩 |
水 稻 | 1200--1500 | |
其它粮食作物 | 400--1000 | 小麦、玉米、花生、红苕等 |
鱼塘 | 4000 | 含鱼苗、开挖土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