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住房拆迁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村民的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