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四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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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
12月31日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电力工程建设沿线的市(区)、镇(街道)政府应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落实拆迁及青苗补偿工作。
第三章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发电站(场)、变电站(所)用地涉及地上农作物、建筑(构筑)物,架空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清拆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建筑(构筑)物或其他有办理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不是为农、林、牧、渔服务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镇(街道)政府组织协调。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在电力建设单位确定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发电站(场)、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为防止抢种、抢建争议事件,必要时由司法部门协助电力建设部门做好地上附着物的公证工作,所需公证费由电力建设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