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新闻发布2018-08-16李一老师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112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仙市镇百胜村7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09人。

(二)土地总面积352.6500亩,其中:耕地234.150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34.1500亩÷209人=1.12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52.6500亩÷209人=1.69亩/人。

二、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9.9590亩,其中:耕地17.1645亩,其他土地2.794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78659.70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柒角整)。

1、耕地:17.1645亩×2040元/亩×10倍=350155.80元

2、其他土地:2.7945亩×2040元/亩×10倍÷2=28503.90元

(二)安置补助费227195.82元(大写:贰拾贰万柒仟壹佰玖拾伍元捌角贰分)。

1、耕地:17.1645亩×2040元/亩×6倍=210093.48元

2、其他土地:2.7945亩×2040元/亩×6倍÷2=17102.34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以及《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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