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的补偿。对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农民房屋并办理了相关建房和产权手续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房屋补偿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它附着物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之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对未办理产权手续和建房手续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后,再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以上情况在房屋被拆迁后无其它住房的,可根据自愿,其家庭成员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5㎡/人住房。购买住房的,原被拆房屋补偿不再享受5%的上浮。
五、关于被拆迁房屋基础挖填方补偿。房屋基础范围的挖填方,已体现在房屋补偿标准内,不再另给补偿。对房屋附属的院坝、通道等挖填方,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道路”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调整迁坟补偿标准。拆迁坟墓严格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偿。统一选址集中建新坟地的,包括征地和进场道路建设所需资金,由拆迁业主另行支付,不再从补偿中减半扣除,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执行后,按上述办法实施的予以认可。
七、执行时间和政策解释。以上六款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补充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