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措施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央、省财政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补助情况,进一步完善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进度。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多方共筹、企业和个人合理分担的方式解决,具体筹措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市财政根据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粤府〔2014〕2号文的要求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切实解决用地问题。各地应当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国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实行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加快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对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照安置住房用地实行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制度。棚户区改造范围优先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规划和中心城区扩容提质范围,适用“三旧”改造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