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造方式和户型设计标准
(一)改造方式。
1.就地拆建。在原址上进行拆后重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2.异地重建或集中安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另选合适地址进行新建,新建的楼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进行建设。
3.房屋改建。主要通过对原有旧房和功能不齐全的房屋加以改造,使房屋和配套设施更适合职工居住的需要。
4.货币化安置。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存量商品住房较多的县区,要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标准,保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20%以上。
(二)户型设计标准。
1.棚户区改造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棚户区居民住房实际情况以及地方财力和居民支付能力,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就地拆建和异地重建基本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城市棚户区属于个人产权的部分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安置。
2.棚户区改造住房具体户型设计标准,可根据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在征求职工意愿、满足居住需求、保证基本功能齐全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或市场价购买。
四、总体目标和年度改造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约6173户。
(二)年度改造计划。
2015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899户,2016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2421户,2017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853户。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安置住房要做到“四个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尚未纳入本计划改造范围的新增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的复核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