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市住房保障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银监等部门对各县区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棚户区居民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购买住房的,应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居民购房。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六)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棚户区改造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满足基本居住需要。项目竣工后,要依法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要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征收政策,坚持先安置后拆迁,通过货币补助与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办等部门。市住房保障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情况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严肃纪律,对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力、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