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加大我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和改造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拓展棚户区改造范围,完善和明确棚户区界定标准。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以下类别一并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城市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石结构房屋改造;
(三)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中的居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二、抓紧编制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
(一)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各地要在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完善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并将计划落实到具体年度、具体项目,实施台账式管理,动态跟踪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加大2016年棚改计划安排,确保在今年12月底前,将2016年棚改项目全部准备就绪,并提前启动项目拆迁和审批等工作。
(二)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各地要依据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提前编制棚户区改造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安置住房选址布局,统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及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棚改安置住房小区教育、医疗卫生、垃圾处理设施、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交通、生活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对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一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