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新政策2018-08-03王新老师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的工作要求,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期间规划项目建设,同时为“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提前打好基础,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重点项目促进房地产平稳较快发展,现公开征集2016年深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

一、项目申报范围

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污染严重、能耗严重超标等通过综合整治、修缮加固等措施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区域,包括政府征收项目、旧住宅区、旧工业区、城中村等集中连片的改造区域和危旧房屋、旧厂房等单体、分散的亟待改造、更新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开工建设项目和前期筹建项目两类。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总投资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开工建设项目

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城市更新单位单元专项规划已批复,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管理部门确认,项目原则上应保证于2016年9月开工建设。

(二)前期筹建项目

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尚处于前期规划论证阶段、2016年暂不具备开工条件,但确能在“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申报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土地性质、占地面积、总投资、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2016年计划投资、现阶段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详见附件项目情况表。

四、享受政策

享受国家开发银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贷款。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已在建、拟准备开工、前期筹建的城市更新项目逐一填写项目情况表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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