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改房及其他自有产权房屋住户的安置政策。
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和房改房增值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安置,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实物安置: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置换。未完全房改房按建筑面积1∶0.8的标准置换,完全房改房及其他自有产权房屋按建筑面积1∶1的标准置换。原住房证载面积(或折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由安置对象或改造方以2200元/㎡的价格互补差额房价款。房改房也可由改造方不计利息退回原缴交的房改房款后按未房改房安置政策进行处置,其房屋相关证件资料需交由改造方注销。
2.货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原住房以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为标准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其中未完全房改房补偿标准为评估价的80%,完全房改房按评估价总值补交1%的土地出让金后按100%补偿,其他自有完全产权房屋按100%补偿。以补偿款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安置的,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另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
五、选房原则
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安置的住户在可供选择房屋范围内,按照“先签订协议,先选择房号”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若在规定的时间段签订的,则按摇号顺序抽签选房。如选择同一安置点的住户超出该安置点的总套数,则先确定该安置点的安置对象后再选房号。
六、搬迁补助、补偿标准
(一)自行周转期房补偿标准。
对于在改造范围内需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住户,自签订协议后2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的,自腾房次月起,按原居住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周转过渡费(对每月临时周转过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补足)。对选择购买安置房的住户,周转过渡费发放至通知收房之月后的3个月止。
不需临时周转、签订协议后仍居住在旧房的住户,自通知收房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装修过渡期,期满后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拆除。
(二)领取一次性住房补偿。
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住户,自签订协议起限期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
(三)搬家费、炉灶费补偿标准。
对于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均按每户三人给予一次性搬家费500元,家庭人口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按二次搬家计算);每户炉灶费500元;空调迁移费200元/台;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由住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均凭迁移单位出具的发票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