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选择一次性全额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交清房款后,直接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3)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交纳一定比例房款,安置户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商品房证注明各方所占比例)。此购买方式个人首次交纳房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60%(可以5%的比例递增至100%),政府产权部分可由住户按5%的比例逐级分期向政府购买,形成完全产权。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按以下方式计算房价:8年内房屋售价不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不计利息,第5年至第8年缴完房款的按银行同期房贷利率计算利息;8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修费用)购买。安置户完全购买后,办理个人完全产权商品房证,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购买职工按相关规定缴纳。政府产权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交房之日起计收租金,直至住户全部购买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不购买,由住户长期租赁使用。
以上三种购买方式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安置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3.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户,最高可领取价值19.6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购买市区商品房或二手房安置的补贴和搬迁奖励,即:安置户在本片区信息登记开始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的,可先发给16.6万元《购房补贴卡》,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再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购房补贴卡》在住户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时交给售房人抵作房款,由售房人与改造方凭卡结算。
选择该安置方式的住户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六、第七条搬迁费用及奖励,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所需税费由住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三)无证集资房住户的安置政策。1.实物安置: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按建筑面积1∶0.6的标准置换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或折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由安置对象或改造方以2200元/㎡的价格互补差额房价款。
2.由改造方不计利息退回原缴交的集资房款后按未房改房安置政策处置,其房屋相关证件资料需交由改造方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