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搬迁奖励、处罚办法(一)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的住户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旧房交与政府改造的给予3000
元/户的奖励。
(二)处罚办法。
1.对超过规定期限签订《搬迁协议》及不按时腾空交出旧房的,取消全部搬迁奖励。
2.对不支持改造、拒绝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未房改职工住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缴费规定
安置房全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户按规定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选择购买的职工还需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包括共有产权房在内,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购房人承担。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未房改房私自转让或交易问题。
原未房改房,因私下转租、转让或交易产生的有关纠纷问题,由私下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居住人,协商不成的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住户自行搭建或折旧重建住房面积问题。
对住户自行搭建或拆旧重建住房面积部分,砖木结构以下(含砖木结构)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偿;砖混结构以上(含砖混结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一户多房问题。
1.一户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改房的,按本方案房改房规定执行;
2.一户家庭拥有一套房改房与一套未房改房的,按本方案房改房规定执行,另一套未房改房只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
3.一户家庭拥有两套(或以上)未房改房的,只能享受一套安置房,另一套(或以上)未房改房只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
十、附则
(一)《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韶府办〔2015〕1号印发)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安置对象不再执行2009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市属退出企业规划改造范围内房屋搬迁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9〕236号)。
(三)已列为“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内的职工住户搬迁安置不适用本方案,仍按韶府办〔2009〕236号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适用于由市统筹实施的市区(浈江区、武江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它县(市、区)及央省驻韶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方案由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