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各教育阶段教育救助制度。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员,根据教育资助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救助类别、标准,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中确定的资助类别、标准分类公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捐款、设立奖学金、成立教育助学基金会等形式,开展教育救助。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二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住房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给予房源、楼层等方面的优先选择,并完善其居住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第三十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加强就业救助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之间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创业就业。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发布招聘信息、开展招聘活动、搭建求职平台、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等针对性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