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工伤认定坚持客观公正、简捷方便的原则,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在国家、省、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在各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经县(市、区)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企业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事宜。
企业的分支机构与企业不在同一地区,但企业为该分支机构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该分支机构的职工工伤认定事宜;企业未为该分支机构的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该分支机构的职工工伤认定事宜。
第二章 回 避
第五条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申请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工伤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工伤认定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 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存在本规则第五条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