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 请
第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如下内容: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
(二)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三)当事人举证注意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证人证言等。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出院证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注册登记信息表。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复印属实印章的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